索??引??号 | bm56000001/2024-00012376 | 分????????类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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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机构 | 发文日期 | 1727546700000 | |
名????????称 |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毛以轩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| ||
文????????号 | 〔2024〕177号 | 主??题??词 |
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毛以轩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
毛以轩:
经查,你在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洪武北路证券营业部工作期间,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以及承诺收益等行为。
上述情况违反了2019年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、《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204号)第八条以及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(2020年修订)》(证监会令第166号)第十条的规定。
根据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(2020年修订)》(证监会令第166号)第三十二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
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黑料不打烊吃瓜爆料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江苏证监局
2024年9月29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