索??引??号 | bm56000001/2024-00012392 | 分????????类 | |
---|---|---|---|
发布机构 | 发文日期 | 1728343562000 | |
名????????称 |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李迪初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| ||
文????????号 |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〔2024〕185号 | 主??题??词 |
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李迪初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
李迪初:
经查,你作为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长方集团或公司)持股5%以上的股东,在持有公司股份比例降至5%以下时,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公告义务,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66号,下同)第十四条第二款、第十五条的规定。
根据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。你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。你应认真汲取教训,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,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,并在整改完成后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。
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黑料不打烊吃瓜爆料提出行政复议申请(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黑料不打烊吃瓜爆料法治司)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深圳证监局
2024年9月1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