索??引??号 | bm56000001/2024-00012394 | 分????????类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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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机构 | 发文日期 | 1728344690000 | |
名????????称 |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林波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| ||
文????????号 |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〔2023〕238号 | 主??题??词 |
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林波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
林波峰:
经查,深圳市鼎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鼎泰资本或公司)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,向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存在误导性陈述。
上述情形违反了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762号,以下简称《私募条例》)第三十二条第(一)项的相关规定。
你自公司2015年12月2日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至今,担任鼎泰资本的法定代表人、执行董事、总经理,负责公司经营管理,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。依据《私募条例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。
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,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深圳证监局
2023年12月1日